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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花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交管养〔2018〕62号


各州、市探花 局,省公路局、路政总队,厅质监局、造价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根据探花 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厅制订了《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探花

2018年6月13日

 

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他等级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法人负责”的原则。

(一)探花 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厅质监局受探花 委托开展养护工程质量督查;

(二)省公路局负责全省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按照探花 确定的管理职责对国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进行监管,对地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进行行业指导;

(三)州(市)探花 局负责行政区域内管养的国道、省道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地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进行监管。

(四)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探花 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质量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五)省公路局、州(市)探花 局、各公路经营单位应按部、省相关规定做好每年度公路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工程计划、工程质量督查等。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五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范围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等。

第六条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七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第八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九条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

第三章 质量管理职责及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探花 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养护工程技术标准,制定落实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分类细化养护工程质量管理要求,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的方式,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实行信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类细化养护工程质量管理要求,明确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具体作业内容,制定相应质量管理办法;按部、省相关规定做好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二)按项目管理要求,成立或委托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接受上级探花 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查;

(三)应当将养护作业标准化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建立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制定项目标准化工作方案;

(四)养护工程施工前,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应按要求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五)养护工程施工时,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六)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一般设计变更经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结构变化的)须经原设计审查或审批单位同意后实施;

(七)审查参建单位开工前质量和安全达标条件,建立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和项目总体应急体系;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督促整改到位;

(八)应对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考评、备案以及日常管理;

(九)养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及时按照《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组织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十)针对日常养护工程,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督促养护机构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加强对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加大养护机械的投入,提高小修保养机械化的养护程度。并严格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各项规定对养护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评定。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一)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二)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科学、真实、准确,应当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三)经审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办理变更手续;

(四)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五)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在工程交、竣工验收时,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六) 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七)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咨询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建立管理体系或实施细则,逐级或逐专业落实监理职责,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严格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质量抽检和工序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等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四)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单位。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质量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工期,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要求完成施工自检,并向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提交完整的质量评定、试验检测、工程计量等有关资料;

(六)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 试验检测单位对其试验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承担责任。

严格落实试验检测工作岗位责任制,健全试验检测数据报告责任人制度,依法、依规、依合同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客观反映工程质量,为工程实施提供指导。试验检测机构须落实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求,对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探花 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探花 每年开展养护工程质量抽查,探花 工程质量监督局受探花 委托,对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批复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速公路修复、专项养护工程项目开展年度养护工程质量抽检。

省公路局依据探花 确定的管理职责,制定年度计划,对全省养护工程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探花 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养护工程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至少每季度对养护工程项目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以下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据“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档案”予以通报,纳入年度信用评价;根据管理权限由探花 主管部门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

(一)项目法人未按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的;或未按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二)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设计深度不满足国家规定要求的;或违规进行工程变更设计的;或不按规定出具设计评价报告的。

(三)监理单位未严格执行监理程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或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不按设计图纸及规范施工的;或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的;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的。

(五)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探花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云交管养〔2016〕8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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