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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花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云交管养〔2018〕66号


各州、市探花 局,省公路局、路政总队,厅质监局、造价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厅制订了《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探花

2018年6月13日

 

附件

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应急养护及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五条 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专项养护和修复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交竣工验收合并一阶段执行。

第六条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七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单位负责。竣工验收中对各项专项验收及决算审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养护工程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开展监理咨询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需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特殊工程由设计单位明确检测指标及验收标准;

(六)竣工文件已按探花 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七)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相关资料及检验评定报告

(三)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四)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五)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六)对各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养护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对工程质量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若有)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工程,其质量问题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养护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及时报告相应探花 主管部门(涉及高速公路经营项目,国家高速网项目报省公路局,地方高速网项目报州(市)探花 主管部门)。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完成财务决算;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养护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 项目法人及时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采取一阶段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养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若有)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采取两阶段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若有)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项目法人报告项目质量检测情况及工程质量评定结果;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评分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进行);

(六)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项目由竣工验收负责单位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涉及安防工程应邀请公安交管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路政等部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供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5,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及时报告相应探花 主管部门(涉及高速公路经营项目,国家高速网项目报省公路局,地方高速网项目报州(市)探花 主管部门)。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的交工验收无效,由探花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继续交付运营的,由探花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完工超过18个月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的,由探花 主管部门予以追究责任,责令限期整改;2年以上仍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应追究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交、竣工验收工作,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及程序,对不配合或干扰验收工作的,除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外,其不良行为将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对通过交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各责任单位承担。

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竣工验收期间发生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内容包括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的检测费用、探花 主管部门视情况委托由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的特殊检测费用,并纳入工程概算、决算。

第三十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意见要求增加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并纳入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各级探花 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对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竣(交)工验收项目进行跟踪抽检及核查,并根据抽检及核查结果进行相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探花 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探花 关于印发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云交高管〔2009〕4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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