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花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交管养〔2018〕65号
各州、市探花 局,省公路局、路政总队,厅质监局、造价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探花 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厅制订了《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探花
2018年6月13日
附件
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探花 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8﹞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国道、省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养护工程应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原则。
第五条 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探花 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履行对国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具体监管职责,对以地方政府为主体修建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进行行业指导,督促州(市)探花 局认真履行对以地方政府为主体修建的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监管职责。
各州(市)探花 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其管养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地方政府为主体修建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对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管理由州(市)探花 局参照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由其管养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根据探花 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公路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实施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探花 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审计费用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 各级探花 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十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交通工程、机电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等。
第十二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第十三条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项目,包括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程、危桥危隧改造、灾害防治、灾毁恢复重建、灾后重建等工程。
第十四条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各类一定规模以上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应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建立以技术状况为依据的养护预算申请和决策机制,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
鼓励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 养护需求分析应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规范、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应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选用养护技术方案。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探花 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逐级编制合理的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在计划及预算编制中,应按相关管理规定编制列入所涉及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四)预防养护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项目计划应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在与相邻省份交界路段及省内相邻州(市)交界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做好沟通衔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探花 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报备工作,涉及高速公路修复养护大修工程及重要桥隧结构物改造、加固计划应报备省公路局。
第二十六条 养护工程计划应及时下达,与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保障工程实施效益。
第五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七条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养护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做好原路的技术状况详细调查和检测,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交通工程、机电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等,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
(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尤其是安防设施、交通标志标线等。
第二十九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三十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设计不得低于原公路设计技术标准。
第三十五条养护工程设计审查或审批:
(一)高速公路
养护工程设计由各高速公路投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审查或审批。
(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
1.州(市)探花 局组织审查或审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养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2.省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审查或审批由省公路局自行制定相应的办法并执行。
第六章 招标管理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三十七条利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按政府招标采购程序办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据养护工程规模和相关资质要求自行组织进行养护工程项目公开招标。
第三十八条 修复养护工程中小修、中修工程招标,预防性养护中涉及的零星养护工程招标,可以采用“捆绑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服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预防养护和专项养护也可采用单项招标方式。
第三十九条除应急养护外,相应类别和范围的养护工程须选择具备相应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实施,具体规定见《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云交基建﹝2005﹞361号)。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可承担相应特种专业工程的养护工程施工。
第七章 工程施工
第四十条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州(市)探花 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养护工程实行质量责任备案制度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养护工程施工时,州(市)探花 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四十三条 技术复杂或投资金额大于500万以上的危桥、危隧改造,以及其它投资金额大于等于3000万以上的养护工程必须进行第三方监理。
第四十四条 养护工程应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一般设计变更经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原设计审查或审批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养护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质量和安全。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并向社会公告。
鼓励提前将养护施工信息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第四十六条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内业台账资料的痕迹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养护工程应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项目完
工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审计。
第四十八条 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的养护工程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按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接养工作,保持养护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章 日常养护
第四十九条日常养护是指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对公路及其沿线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及时性的维护保养和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其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通工程、机电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等内容,具体作业内容详见附录。
第五十条日常养护所需的费用按年.公里支出编制计划或部门预算。
第五十一条 日常养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章 工程验收
第五十二条养护工程验收遵照《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各级探花 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据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五条 探花 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每年度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公路改扩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探花 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
1.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
2.日常养护作业内容
附录1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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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定 义 |
具体作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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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养护 |
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
路基:增设或完善路基防护,如柔性防护网、生态防护、网格防护等;增设或完善排水系统,如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拦水带、泄水槽等;集中清理路基两侧山体危石等;其他。 路面:针对整段沥青路面面层轻微病害采取的防损、防水、抗滑、抗老化等表面处治;整段水泥混凝土路面防滑处治、防剥落表面处理、板底脱空处治、接缝材料集中清理更换等;其他。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锈、防侵蚀处理等;桥梁构件的集中维护或更换,如伸缩缝、支座等;其他。 隧道:隧道周期性预防处治,如防腐、防侵蚀处理、防火阻燃处理等;针对隧道渗水、剥落等的预防处治;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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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养护 |
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 |
路基:处治路堤路床病害,如沉降、桥头跳车、翻浆、开裂滑移等;增设或修复支挡结构物,如挡土墙、抗滑桩等;维修加固失稳边坡;集中更换安装路缘石、硬化路肩、修复排水设施等;局部路基加高、加宽、裁弯取直等;防雪、防石、防风沙设施的修复养护等;其他。 路面:改善沥青路面结构强度,如直接加铺、铣刨加铺、翻修加铺或其他各类集中修复等;水泥路面结构形式改造、破碎板或其他路面病害修复等;整路段砂石、块石、条石路面的结构修复及改善等;配套路面修复完善相关附属设施,如调整标志标线、护栏、路缘石,路口及分隔带开口等;其他。 桥梁涵洞:桥梁涵洞加固、病害修复,如墩台(基础)、锥坡翼墙、护栏、拉索、调治结构物、径流系统等的维修完善;桥梁加宽、加高,重建、增设、接长涵洞等;其他。 隧道:对隧道结构加固、病害修复,如洞门、衬砌、顶板、斜井、侧墙等的修复;其他。 机电:对通信、监控、通风、照明、消防、收费、供配电设施、健康监测系统等进行增设、维修或更新;其他。 交安设施:集中更换或新设标志标牌、防眩板、隔音屏、隔离栅、中央活动门、限高架等;整段路面标线的施划;集中维修、更换或新设公路护栏、警示桩、道口桩、减速带等;其他。 管理服务设施:公路养护、管理、服务等的房屋、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扩建或增设;其他。 绿化景观:更换、新植行道树及花草,开辟苗圃等;公路景观提升、路域环境治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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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定 义 |
具体作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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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养护 |
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工程 |
针对阶段性重点工作实施的专项公路养护治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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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养护 |
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
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障碍物的清理; 公路突发损毁的抢通、保通、抢修; 突发的经判定可能危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重大风险的处治。 |
注:
1.修复工程大修、中修、小修由各地结合自身管理需要,按照项目规模自行划分。
2.专项养护具体作业内容由各省结合阶段性重点工作自行确定,如灾害防治工程、灾毁修复工程、畅安舒美创建工程等。
附录2
日常养护作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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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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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路基工程 |
1.路肩、边坡,修剪路肩,分隔带草木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修理路缘带;局部整修路肩。 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开挖边沟、截水沟或分期铺砌边沟。 3.清除挡土墙、护坡滋生的有碍设施功能发挥的杂草及清理松动石块;修理挡土墙、护坡、护坡道、泄水槽、护栏和防冰雪设施等局部损坏。 4.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沉陷的处理。 5.巡查及定期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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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路面工程 |
1.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 2.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砂,铺防滑料、灭尘剂或压实积雪维持交通。 3.处理沥青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松散等病害;沥青路面修补坑槽、沉陷;处理波浪、龟裂、啃边等病害。 4.砂土路面刮平,修理车辙。 5.碎砾石路面匀扫面砂,添加面砂,洒水润湿,刮平波浪,修补磨耗层;碎砾石路面修补坑槽、沉降,整段修理磨耗层或扫浆铺砂。 6.水泥混凝土路面日常清缝、灌缝及堵塞裂缝;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块的局部修理。 7.路缘石的修理和刷白。 8.路况巡查及定期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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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桥梁、涵洞、隧道工程 |
1.清除污泥、积雪、积冰、杂物,保持桥面清洁。 2.疏通涵管,疏导桥下河槽。 3.伸缩缝养护,泄水孔疏通,钢支座加润滑油,栏杆油漆;局部修理、更换桥栏杆和修理泄水孔、伸缩缝、支座和桥面的局部轻微损坏。 4.修补墩、台、河床铺底和防护圬工的微小损坏。 5.涵洞进出口铺砌的加固修理。 6.保持隧道内及洞口清洁,隧道电缆沟、排水沟的清理,沟盖板的修补或更换;清除隧道洞口碎落岩石和修理圬工接缝,处理渗漏水;通风、照明、消防设备、消防水池的日常维修。 7.通道的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 8.桥头接线或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修理伸缩缝,疏通泄水孔。 9.桥梁、隧道的巡查和定期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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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工程 |
1.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界碑、轮廓标等埋置维护或定期清洗。 2.护栏、隔离栅、轮廓标、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防雪栏栅等修理、油漆或部分添置更换。 3.路面标线的局部补划。 4.自救助匝道填料的平整、翻松;匝道内杂草的清除,杂物的清洁。 5.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巡查及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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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绿化工程 |
1.行道树、花草的抚育、抹芽、修剪、治虫、施肥。 2.苗圃内幼苗的抚育、灭虫、施肥、除草。 3.行道树、花草缺株的补植。 4.行道树冬季刷白。 5.巡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