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花 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交规〔2026〕1号
各州(市)探花 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省探花 综合行政执法局、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各有关单位:
《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经探花 党组2026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探花
202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经批准收费的一级公路参照执行。
除本办法规定外,高速公路养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还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等要求。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养护管理的资金保障、组织实施、质量安全等全链条主体责任。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决策、集约高效的方针,充分发挥公路基础设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包括高速公路路况检查及评定、养护决策、日常养护、养护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文件和数据管理等工作。其中,日常养护包括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应急养护工程可按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其余养护工程应按计划组织设计,依据设计及相关技术文件组织施工及验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省级探花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
(二)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政策、管理目标、发展规划等;
(三)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服务;
(四)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完成全省公路养护从业单位的省级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六)指导高速公路养护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以省级为主体修建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及服务等具体工作,定期开展检查评价,督促落实整改;
(二)指导、督促州(市)探花 主管部门做好以地方为主体修建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定期对其养护管理水平进行检查评价;
(三)负责对以省级为主体修建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和施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初步评价工作;
(四)建立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对路面、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五)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养护统计分析和公路基础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积极推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四新”技术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方面的应用,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六)承担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师培训与考核、电子培训档案维护等相关工作;
(七)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高速公路长时间阻断时,积极协助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八)统筹落实探花 部,省委、省政府,省级探花 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养护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探花 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一)在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处置中,协助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做好保通抢修、路产损失勘验、车辆救援等工作,确保公路快速恢复通行;日常巡查特别是汛期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阻断、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且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通知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处理;
(二)审核公路养护涉及的保通方案,督促养护作业单位按确定的保通方案开展养护作业施工,加强对养护工程作业现场保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指导并参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路域环境整治工作,配合协调沿线地方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开展路域环境整治工作;
(四)负责管辖路段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指导州(市)探花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管辖路段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督查工作,参与管辖路段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五)负责管辖路段涉路施工许可现场勘查及涉路施工许可作业验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六)统筹落实探花 部,省委、省政府,省级探花 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养护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及协调调度任务;
(二)为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三)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状况、路况信息、公路气象预报预警等公共信息的采集、汇总与发布;
(四)推动高速公路路网监测信息化建设,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
(五)承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造价相关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六)统筹落实探花 部,省委、省政府,省级探花 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养护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州(市)探花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以地方为主体修建的高速公路养护监督、检查、指导及服务等具体工作,定期开展检查评价,督促落实整改,相关情况按时上报省公路局;
(二)负责对以地方为主体修建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和施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初步评价工作;
(三)协助省公路局建立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对相关路面、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四)协助省公路局开展公路养护统计分析和公路基础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四新”技术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方面的应用;
(五)督促地方探花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做好以地方为主体修建的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涉路施工许可监管等路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六)统筹落实探花 部,省委、省政府,省级探花 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关于高速公路养护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实行法人责任制,履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安排资金用于高速公路养护;
(三)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根据路段养护管理情况落实相应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分工;
(四)对高速公路进行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路基坚实、路面平整、桥隧稳固、设施完善、路容美观的良好状态;
(五)督促养护作业单位按公路养护施工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养护施工实际,研究拟定切实可行的养护施工保通方案;
(六)根据抢险和应急养护的需要,落实必要的抢险和应急养护材料、设备,及时组织清除自然灾害造成的通行障碍,及时修复损毁的高速公路,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七)编制年度养护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养护计划,组织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实施;
(八)推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报送养护信息,承担本单位管辖路段公路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九)积极探索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四新”技术;
(十)组建养护工程师团队,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养护工程师工作,并明确团队负责人,保持人员和队伍的相对稳定;督促养护工程师按要求参加培训与考核,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十一)全面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养护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养护作业
第十二条 路况检查及评定
(一)高速公路路况检查包括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宜采用自动化、信息化及便携式检测设备,也可采用人工调查与仪器、工具量测相结合的方法,并现场填写日常巡查日志或各类检查记录。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巡查制度、配备巡查人员,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等标准规范规定的巡查频次和要求,对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开展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应急检查等工作,巡查内容及责任明确到人。遇到暴雨、大风、冰雪、高温等极端天气及异常情况开展特殊巡查,并按照部、省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巡查、检查,建立健全与探花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路网综合巡查联动机制。
针对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等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病害,应当进行较为细致的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其他部门通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路况检查过程中采集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和计算,并评定每公里和所辖路段的技术状况。
每年定期将检查、检测的数据和评定结果分别上报。其中,省级为主体修建的高速公路报送省公路局,地方为主体修建的高速公路报送相关州(市)探花 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养护决策
(一)省公路局及州(市)探花 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路况指标情况,分别检查职责范围内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编制年度养护计划情况,确保养护计划满足路况需要。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结合年度各分项指标、桥梁和隧道的科学决策结果,以实现既定养护发展目标为出发点,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并认真执行。达不到养护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应优先列入养护计划。
第十四条 日常养护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编制的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合理确定日常养护作业内容。日常养护作业的具体模式和实施方式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决定,并选择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承担,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工作,确保养护成效。鼓励引入大型养护施工单位,提高日常养护作业的专业化和机械化水平。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设计和施工
(一)设计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完成养护工程设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公路养护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其中涉及恢复原状、技术简单等预防和修复养护工程,可参照原竣工图设计或作适当优化后执行。日常养护不做专项设计,参照原竣工图设计或作适当优化后执行。
(二)施工管理
1.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必须满足《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探花 部令2021年第22号)、《探花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交规〔2022〕2号)等要求。
2.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探花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交管养〔2018〕65号)规定。
3.养护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规定。
(三)交(竣)工管理
养护工程质量管理、交(竣)工验收,严格按照《探花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管养〔2018〕62号)和《探花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云交管养〔2018〕66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技术文件和数据管理
(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贯彻养护工程从规划、设计、施工到验收的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理念,加强公路养护档案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养护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并纳入养护管理各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推进养护档案信息化管理。
(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覆盖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的养护管理系统以及相关数据库,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和养护管理效能。不断扩展信息应用场景,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管理,建立重点桥梁、隧道结构监测和重点路基边坡监测系统;
(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做好养护管理信息化工作,维护系统稳定,及时更新数据,满足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养护工程师制度。养护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与能力,定期参加专项培训。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足额配置养护工程师,对养护工程师团队成员开展养护技术岗位培训。养护工程师配备应不少于10人/百公里,其中:桥梁养护工程师每100座桥梁(按单幅计)配备不少于1人,隧道养护工程师每40座隧道(按单幅计)配备不少于1人,有长、特长隧道的路段应配备机电养护工程师不少于1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确保高速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若公路技术状态不满足现行的《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相关要求且拒不整改的,对已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可按照协议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依法组织其他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对于未签订特许协议或没有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由省级探花 主管部门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省公路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下评价工作:
(一)国家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与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工作评价;
(二)州(市)探花 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评价。
评价结果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州(市)探花 主管部门通报;州(市)探花 主管部门每年根据自行制订的高速公路检查制度办法开展评价工作后,相关情况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每年形成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情况报告报省级探花 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养护出现以下重大问题事项,由省公路局负责督办:
(一)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需立即封闭交通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安全事故的。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督办事项的,由省公路局上报省级探花 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及设计、监理、养护施工等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参建单位履职到位,养护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达到探花 部、省级探花 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及州(市)探花 主管部门要求,年度评价中对评定为优秀等级的经营管理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评定为合格与不合格等级的经营管理单位由省级探花 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同时将评定结果作为年度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以地方为主体修建的跨州(市)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其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服务等监管责任(不含运营单位养护实施、安全保障等主体责任),由途经州(市)中路段里程最长的州(市)探花 主管部门牵头承担;里程相等的,由相邻州(市)协商确定牵头单位,协商不一致的报省级探花 主管部门指定。牵头单位应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统筹汇总养护计划审核、施工监督、质量评定等监管资料,按省级探花 主管部门规定报送;其他途经州(市)配合开展辖区路段监管并移交相关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由探花 负责解释。《探花 关于印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管养〔2016〕866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